【真实案例】
贾某驾驶车辆行驶在某村公路上,发动机下部与路面上的豆秸秆接触起火,造成该汽车损坏,事发后交警大队及公安消防大队分别出具事故证明及火灾事故认定书。涉案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及不计免赔险。贾某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中就责任免除作出如下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有道理呢?答案是否定的。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最终支持了贾某的诉讼请求,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贾某的车损。为什么呢?因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的认定为不排斥堵在汽车发动机下部的豆秸秆,在三元催化器高温作用下引发火灾,而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车辆发生火灾系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故不能就此推定事故原因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金。
【律师分析】
自燃是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工期系统等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起火燃烧。而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火灾系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而仔细研究保险条款发现,其中有一条约定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正是基于此条款的约定和证据链的完整形成,贾某最终赢得了这场官司。
【律师建议】
通过上述案例,本律师需要提醒一下广大的车友朋友们,机动车着火后除了第一时间拨打保险公司电话,也要及时拨打110及119,而不要想当然的认为车辆着火就一定是自燃,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自认倒霉。拨打110及119后,由他们出具的权威证明材料,很可能就成为您案件获胜的关键。